住宿条款及细则

Terms of Use 住宿条款及细则

住宿条款及细则

2024年7月1日

第一条(适用范围)

  • 1. 本酒店与客人之间订立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应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本条款和条件中未规定的事项应受法律法规或普遍惯例的约束。
  •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但如果酒店在法律和惯例允许的范围内同意特殊的条款和条件,则该特殊条款和条件优先适用。

第二条(住宿合同申请)

  • 1. 任何希望预订这酒店的客人必须向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 (1)宾客姓名及人数
    • (2)入住日期和抵达时间
    • (3)住宿费(原则上,按附录1所列的基本住宿费、服务费和税费计算。)
    • (4)a. 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b. 支付住宿费者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 (5)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2. 如果客人要求将住宿时间延长至上一段第 2 项所规定的日期之后,酒店将在客人提出要求时,将此要求视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

第三条(住宿合同的订立等)

  • 1. 住宿合同在酒店批准前条所述申请后即告成立。但是,如果酒店能够证明其并未批准该申请,则本条不适用。
  • 2. 根据前款规定订立住宿合同时,您须按酒店规定的日期支付酒店确定的押金,押金金额不超过住宿期间的住宿费。
  • 3. 押金将用于抵扣客人最终需支付的住宿费用。如遇需适用第6条和第18条规定的情况,押金将首先用于支付罚款,其次用于支付赔偿金,剩余款项将在客人根据第12条支付所有费用后退还。
  • 4. 如果第 2 款规定的订金未在酒店按照该款规定指定的日期前支付,则住宿合同无效。
    但是,这仅适用于酒店已通知客人支付押金的截止日期的情况。

第四条(免除申请费缴纳要求的特别协议)

  • 1. 尽管有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酒店可以在合同订立后,同意一项特别协议,免除支付该款规定的押金的要求。
  • 2. 如果酒店在接受住宿申请时,没有要求支付第 2 条第 2 款规定的押金,也没有规定支付该押金的期限,则视为已达成前款规定的特别协议。

第五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我酒店保留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的权利:
  • (1)当住宿申请不符合这些条款和条件时。
  • (2)当客房已满时。
  • (3)当认为寻求住宿的人可能会在住宿期间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为时。
  • (4)当寻求住宿的人被认定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a)至(c):
    • (i)《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不公正行为法》(1991年第77号法律)第2条第2款所定义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以下简称“有组织犯罪集团”),该法第2条第6款所定义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以下简称“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准成员,或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或其他反社会势力有关联的人员。
    • (b)当公司或其他组织受黑帮组织或其成员控制时。
    • (c)公司高管中包含任何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司。
  • (5)当入住酒店的人可能给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或者发生此类行为或举动时。
  • (6)当寻求住宿的人是患有《酒店经营法》(1948 年第 138 号法令)第 2 条第 6 款所定义的特定传染病的病人时。
  • (7)当寻求住宿的人进行人身攻击(殴打、伤害)、心理攻击(威胁、诽谤、中伤、侮辱、辱骂)、要求跪拜,或任何其他行为,且满足该要求的方式和方法与该要求的内容的有效性不符时,或者当某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例如不公平的折扣、合同中未包含的交通或其他过度服务,或者当确定该人以前在本酒店或其他酒店有过类似行为时。
  • (8)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情况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 (9)除(7)外,当厚生劳动省条例(酒店经营法第5条“特定请求法”)和都道府县制定的酒店经营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适用时。

第六条(客人取消合同)

  • 1. 客人可以通过通知酒店取消住宿合同。
  • 2. 如果酒店因自身原因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不包括酒店已规定订金支付期限并根据第3条第2款要求付款,而客人在该付款期限前取消住宿合同的情况),酒店将按照附录2的规定收取取消费用。但是,这仅适用于酒店已根据第4条第1款同意特别协议,并在同意该特别协议时已告知客人其取消住宿酒店需支付取消费用的情况。
  • 3. 如果客人未在入住当日晚上 8:00 前抵达(或如事先指定了抵达时间,则在指定抵达时间后两小时内抵达),且未与酒店可视为客人已取消预订。

第七条(酒店终止合同的权利)

  • 1.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有权取消住宿合同:
    • (1)当确定客人可能在住宿期间从事或已经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为时。
    • (2)当确定客人属于下列任何类别(a)至(c)时:
      • (i)有组织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准成员,或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或其他反社会势力有关联的人员。
      • (b)当公司或其他组织受黑帮组织或其成员控制时。
      • (c)公司高管中包含任何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司。
    • (3)当客人可能给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时,或者当客人说话或做某事可能给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时。
    • (4)当客人患有特定传染病,或患有其他可能通过感染而传染的疾病时。
    • (5)当客人进行人身攻击(殴打、伤害)、心理攻击(威胁、诽谤、侮辱、辱骂)、要求跪拜,或任何其他行为,且满足该要求的方式或方法与该要求内容的合理性不符时,或者当客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例如不公平的折扣、合同中未包含的交通或其他过度服务,或者当确定该客人过去曾在本酒店或其他酒店有过类似行为时。
    •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住宿的情况。
    • (7)除(5)外,当厚生劳动省条例(《酒店经营法》第5条“特定请求法”)规定的条款和都道府县制定的《酒店经营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适用时。
    • (8)在指定区域外吸烟、破坏消防安全设备,或违反酒店使用规则中禁止携带的物品(仅限于防火所必需的物品)。
  • 2. 如果酒店根据前款规定取消住宿合同,酒店不会向客人收取客人尚未享受的任何住宿服务费用。

第八条(住宿登记)

  • 1. 客人须在入住当天到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信息。
    • (1)客人的姓名、年龄、地址和联系方式
    • (2)对于在日本没有住址的外国公民,需提供国籍、入境地点和入境日期以及护照复印件。
    • (3)出发日期和预定出发时间
    • (4)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2. 如果客人打算使用除货币以外的方式支付第 12 条规定的费用,例如使用住宿券或信用卡,则必须在登记时按照前款所述提前出示这些凭证或信用卡。

第九条(客房使用时间)

  • 1. 客人可在下午 2:00 至次日上午 11:00 期间使用酒店客房。但是,对于连续入住多晚的客人,除抵达日和离店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 2. 尽管有前款规定,本酒店仍可允许在前款规定时间以外使用客房。在此情况下,将收取额外费用。
  • 3. 此外,根据住宿计划等情况,可能会收取与前款规定不同的额外费用。

第十条(遵守使用规则)

客人酒店酒店必须遵守酒店内张贴的规章制度。

第11条(营业时间)

酒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将在酒店网站和各处张贴的告示中公布。请注意,营业时间可能会根据需要临时调整,届时我们将及时通知您。

第十二条(费用缴纳)

  • 1. 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明细如附录 1 所示。
  • 2. 前款所述的住宿费和其他费用,应由客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在前台支付,或应酒店要求,使用现金、住宿券、信用卡或其他等价方式支付。
  • 3. 即使客人选择不入住酒店已提供并可供入住的房间,酒店仍将收取住宿费。

第十三条(酒店的责任)

  • 1.酒店将对因履行或未能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而给客人造成的任何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如果损失并非由酒店造成,则本条款不适用。
  • 2. 本酒店定期按照《消防法》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同时我们也投保了酒店责任险,以应对任何潜在的火灾或其他事故。

第十四条(无法提供合同约定客房的情况的处理)

  • 1. 如果酒店无法为客人提供其预订的房间,酒店将在征得客人同意后,尽可能安排客人入住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
  • 2. 尽管有前款规定,如果酒店无法安排替代住宿,则应向客人支付相当于取消费用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将用于抵扣损失金额。但是,如果无法提供房间并非酒店的原因,则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寄存货物的处理等)

  • 1. 若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遗失、损坏或其他损失,酒店将予以赔偿,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然而,若现金或贵重物品系由客人寄存,且酒店要求客人说明其种类和价值而客人未能提供,则酒店将赔偿最高不超过15万日元的损失。
  • 2. 若客人携带至酒店但未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因酒店的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而遗失、损坏或遭受其他损害,酒店将酌情赔偿。但若客人未事先申报物品的种类和价值,除酒店存在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酒店最高赔偿金额为15万日元。

第十六条(客人行李或个人物品的存放)

  • 1.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达酒店,酒店仅在事先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负责保管行李,并在客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在前台将行李交给客人。
  • 2. 若客人退房后遗留行李或个人物品,酒店原则上会等待失主联系并询问其指示。若失主未联系酒店,酒店将依据《失物招领法》及当地派出所的指示和指导,按照酒店既定的管理程序处理遗留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将在发现后7日内向就近派出所报案,其他物品将在3个月后销毁。
    但是,食品和饮料、杂志、可能影响卫生的物品以及其他相当于垃圾的物品,即使仍在储存期内,也将在第二天被处理掉。
  • 3. 在前两款的情况下,客人行李或个人物品的安全保管责任,在第 1 款的情况下,应按照第 15 条第 1 款的规定执行;在第 2 款的情况下,应按照第 15 条第 2 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停车责任)

当客人使用酒店停车场或合作停车场,或使用酒店推荐的停车场时,酒店仅提供停车位和指引,不承担车辆管理责任。但若因酒店的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造成损失,酒店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客人的责任)

如果酒店因客人的故意行为或疏忽而遭受损失,客人应赔偿酒店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条款和条件的修改)

  • 1. 这些条款和条件构成《民法典》下的标准条款和条件,如果为了宾客的普遍利益或有合理的理由需要进行此类修改,则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这些条款和条件的每一项规定进行修改。
  • 2. 本条款及细则如有任何变更,将在酒店网站上公布,并自公布时指定的生效日期起生效。条款及细则变更时,我们将提供书面通知详细说明变更内容,或在您房间的电视上进行广播。

[附录 1]
住宿费用明细(与第2条第1款和第12条第1款相关)

客人应支付的总金额 住宿价格 ① 基本住宿费(房费(或房费+早餐))
② 服务费
额外费用 ③ 餐饮及其他使用费
④ 服务费
消费税等
住宿税(仅限东京)
评论
  • 1. 基本住宿费和服务费将按我酒店制定的价格收取。
  • 2. 如果税收制度进行修订,则适用修订后的规定。

[附录 2]
违反合同的处罚(与第6条第2款相关)

收到取消住宿合同通知的日期。 20天前 9天前 前一天 当天 未到场
合同申请人数 一般的 最多9人 - 20% 50% 100% 100%
团体 10至29人 20% 30% 80% 100% 100%
超过30人 30% 40% 80% 100% 100%
(笔记)
  • 1. 各项中的百分比代表标准费用与基本住宿费用的比率。
  • 2. 如果合同期限缩短,无论缩短多少天,都将收取相当于第一天一天的违约金。
  • 3. 如果团体预订(10 人或以上)中的部分客人取消合同,则在入住前 10 天(或预订被接受之日,如果预订时间晚于此),将按客人人数的 10%(如有小数则向上取整)收取取消费。
  • 4. 此外,酒店可能会对住宿套餐或特定团体规定不同的取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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